法律心得体会参考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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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体会一定要用心感受,写出真情实感,没有好的见解抒发,我们写出的心得体会就很难给人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叁五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法律心得体会参考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心得体会参考6篇

法律心得体会篇1

xxxx年5月16日我参加了全县中学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的报告会,主要听取了省教育厅的韩小雨同志做了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教育》的专题讲座。通过学习,使我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等内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目前,全县正在开展《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暨师德师风培训》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科学文化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为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通过这次培训学习,我更加明确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认识到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呢?正如有人说“要人敬必先自敬,重师重在自重。”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其中在业务素质上,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要求老师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技术。下面就师德问题谈谈自己的点滴体会:

一、要热爱教育,献身教育。

要时刻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献。首先,要热爱教育事业,要对教学工作有“鞠躬尽瘁”的决心。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在与家长联系上相互探究如何使学生发展的方法、措施,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要做到“三心俱到”。

崇高的师爱表现在对学生一视同仁,绝不能厚此薄彼,按成绩区别对待。要做到“三心俱到”,即“爱心、耐心、细心,”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时时刻刻关爱学生,特别对那些学习特困生,更是要“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切忌易怒易暴,言行过激,对学生要有耐心,对学生细微之处的好的改变也要善于发现,并且多加鼓励,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三、要积极进取,提高业务素养。

有句话说的好,没有学不会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就向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完善自己,以求教好每一位学生。怎样提高自身素质呢?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与时俱进,孜孜不倦的学习,积极进取,开辟新教法,并且要做到严谨治学,诲人不倦、精益求精,厚积薄发,时时刻刻准备着用“一眼泉的水”来供给学生。

四、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学生的一生。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总之,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们要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提高自己的钻研精神,发挥敢于与一切困难做斗争的思想和作风。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用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法律心得体会篇2

在园领导的领导下,对《幼儿园教育纲要》的内容进行了学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进行分析与理解。

首先,新的《纲要》总则中的第五条所提到的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身心的发展,保教并重,关心个别差异,促进个性的发展,体现了教育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对待幼儿是客观的。《纲要》中制定了五大领域的内容,目标是为教育工作者提供的指导思想,并启发教师正确实施。

新《纲要》中提出的教育评价部分与旧《纲要》相比,新《纲要》的内容更反映出教师的主动性,对教师的教育评价要求更高了。其中新《纲要》的教育评价的第四条提出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以教师自评为主,园长以及有关管理人员,其他教师和家长等等与评价的制度。反映了,评价不再是幼儿园的事了,而是家园双方的事。其中指出: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价,要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在幼儿面慎用横向的比较,这提示得很好,在教师的实际的工作中,往往能遇到相似的问题,例如:在一个数学活动中,有些孩子能快而准的回答问题,但有些孩子却答不上,教师很可能第一个反应是:你怎么这么笨,谁谁谁比你强多了!这就违背了——用客观的眼光看问题了,凡是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他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发展的速度,以纵向的方式看待幼儿的发展。在教育活动的实施中,最关键的要素是人,教师是教育孩子的关键,因此:作为教师更应该深入学习《纲要》内容,观察了解幼儿,走进幼儿的内心世界。最后,我认为教书育人关键的是教师的素质,幼儿教育工作者必须具有现代化的幼儿教育观.

所以,我更应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的观摩,评价自己或他人的教育行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发展。

法律心得体会篇3

法制社会是现在人们所倡导的,依法办事是维持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无规矩不成方圆,无五音不正六律,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作为一名国企员工,我通过对社会主义相关法制体系核心读物的学习,了解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也了解到一个企业有序、健康、持续更好的发展,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努力。

第一、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保障其执行。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第二、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最新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学习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主动的知法意识、严格的守法意识、自觉的自律意识、清醒的风险意识、强烈的维权意识。

同时,要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第三、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内部监察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加大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公司内部也应落实自上而下的“逐级负责”和部门间的监督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相关法律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及避免、挽回公司较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者要实施惩戒,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放任公司经济损失扩大而不采取应尽补救措施的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的严重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或故意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章处理。同时,对监督不力或未尽其应尽之监督责任的部门与个人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还要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主动作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此外公司领导要注意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活动经费保障、工作条件、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关心,同时要加强对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工作考核。法律事务人员要积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公司经营权益,防控公司法律风险做出贡献。

为了公司的利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做到知法守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心得体会篇4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学生们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们用适当的方法和爱心去培育、呵护和灌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尽业乐教,爱岗敬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仅仅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园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学家朱熹说:“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既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体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我们要尽职尽责,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为人师表,身正为先。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应当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和师德示范者。只有教师具备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学生敬佩。教师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会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钻研,终生学习。

技高者为师焉。想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那么先要有具备渊博学识、精深学业、鲜明教育教学风格的良师。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相关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使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地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地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使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想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主动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积极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教育模式,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技能。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时时刻刻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法律心得体会篇5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法律心得体会篇6

那个激动与惶惑交织的春夏

吴超越 第二批法律实习生

2017年2月14日,这一年的情人节尤为特殊。因为法律实习生制度,我有幸和最高人民法院邂逅了。

走进东交民巷27号的那一刻,一种激动与惶惑交织的复杂心情油然而生。激动于来到了最高审判机关学习锻炼,这是无数法科生的梦想;惶惑在学与用的快速转变,对法律实习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实习时,正好赶上执行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付梓前夕,我与另一名实习生共同参与校审书稿,也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了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为后来协助法官承办执行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转眼间,当年相聚于皂角树下的55名实习生都已踏上各自的工作岗位。而我也因为在那个夏天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业追求和人生理想,毅然选择成为了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助理。

回首那个难忘的春夏,法律实习生制度为我们架起了一座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交互的桥梁。也是从那时起,追逐法治梦想在我的内心深深扎根。我想,经过司法实践的淬炼洗礼后,我们终有一日能成长为体味群众冷暖、畅叙百姓家常的好法官。

永恒的实习印记

徐芬芬 第三批法律实习生

在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的实习5年以后,接到了机关团委的电话回访,转眼已到十一期。感谢最高人民法院还记得我们每一位曾经短暂进行过6个月学习的学生。

我一直觉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过的每一位法科生,身上都会始终带有这个“学校”留给我们的永恒印记。这指的并非是来源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光环,而是经过6个月深入的学习和实践,每一位由此“毕业”的学子,在潜移默化过程中,在深刻的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收获的严谨、认真、负责的品质。

我当初在审监庭实习。得益于法律实习生制度的充分落实,我能够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全面参与案件审理的辅助工作。在辅助资深法官办案的过程中,我细致地体会到法官的办案思路与方法,从实践层面上真正理解了司法裁判是如何在多元的案件事实和繁杂的法律规定之中寻找更优解。

我相信从最高人民法院“毕业”的我们,无论最后走向了哪里,从事的何种工作,每一位学习法律、信仰法律的我们,最终都会以自己的力量,去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建设。

聚是一团火 散是满天星

胡亮 第五批法律实习生

2018年,我有幸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法律实习生,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事的关心关照和实习小伙伴们的互勉互助下,度过了迄今最难得、最难舍、最难忘的6个月实习时光。

回想起那段经历,我们用生动实践诠释了“聚是一团火”的青年担当。来自五湖四海的我们相聚在东交民巷27号,共同秉持法治信念书写人生新篇章。我们在旁听庭审、列席会议时感受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神圣庄严,在撰写报告、走访调研间体会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使命担当。在这里,我们不仅研习了法律,还收获了友谊。“皂角树—法律实习生之家”微信交流群仍时常碰撞着法律思辨的火花,同批实习的小伙伴都已成为定期碰面畅聊的朋友。共同回味实习生活的酸甜苦辣,是我们聚会永远的“主菜”。

现如今,我已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工作满3年。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实习获得的宝贵经历,让我更加坚定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想信念,促使我积极投身于人民司法事业。我们法律实习生也将在法治进程中彰显作为、奉献青春,以实际行动朝着“散是满天星”的理想目标不竭奋进。

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底线

刘沛林 第六批法律实习生

2018年8月,我有幸作为第六批法律实习生的一员加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开启了为期6个月的实习生活。通过本次实习,我在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法律人的职业素养与道德等方面都有了更真切的体会和更深刻的认识。本次实习是我学习生涯中一次难得的实践体验,也是对我今后职业发展极具指导意义的宝贵经历。

一是丰富了法律工作体验。最高人民法院为实习生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和丰富的资源。我们可以全流程参与案件办理,借阅图书馆纸质及电子书籍丰富知识内涵,参加法律数据库检索培训会提升工作效率,便捷高效和全方位体验法院工作的状态。

二是提高了法律应用能力。通过参与办理实习工作中接触的真实案件,提高了我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和案例的积极性,进一步培养了我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件中疑难问题的能力,为今后的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是提升了法律职业修养。在处理来信来访的相关工作中,我真切地体会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恳切期盼,再次坚定了我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信仰,以公平正义为原则底线,强化理论素养、增强实践能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微薄力量。

百年皂角树 奋进新时代

邹仪威 第七批法律实习生

3年前,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批法律实习生,初遇院内那棵高大正直,象征守正涤浊的百年皂角树,敬畏之心油然而生。

种下法治梦想的火种

宋尚聪 第七批法律实习生

从初春到盛夏,从小花园里玉兰花开到石榴压弯枝头,回想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实习的半年时光,我的感受可以用感恩与收获两个词来概括。

首先是感恩。感谢法律实习生制度,感谢院领导和辛勤付出的指导老师们,让幸运的我走进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体验最高、最好的实践平台、最资深的实务导师和最丰富的司法资源。这段实习经历,值得我永远骄傲和自豪。

其次是收获。在半年里我收获颇丰,并将终身受益。通过实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在整理卷宗、记录评议、制作文书等过程中,我体会到司法的严谨、公正与温度。

从书斋向实践的转变

张兆函 第八批法律实习生

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法律实习生的经历一直是我成长的道标。它不仅标志着我走进四级法院的小目标的完成,更使我有幸参与到重大司法意见的起草发布、重大案件的审理审判活动中,加深了我对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的认知,帮助我在心态上完成了从书斋向实践的转变。

第八批法律实习生分阶段的培养模式使我既能在综合部门从事司法调研和司法行政相关工作,又能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我犹记得司改办规划处夜里10点以后还亮着的点点明灯,调研处为司法改革事业认真尽责地调研活动,协调处“内勤无小事”的殷切教诲;犹记得民二庭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大攻坚战等平时只能在新闻上见到的宏大叙事,全面贯彻到案件审理和司法调研等各项工作中的优良作风。这段经历使我进一步坚定投身人民司法事业的决心。

初心如磐 再扬风帆

李志超 第十批法律实习生

一桩桩疑难复杂案件在这里尘埃落定,一条条司法解释在这里脱胎定型,一场场司法变革在这里波澜初兴……何其有幸,能零距离感受法官如何用鞭辟入里的阐述完成一次次释法说理。见证法官们用往来奔忙的调研,夜以继日的思辨,以凌厉之笔锋,载万钧之伟力,书写真知灼见,纾解急难愁盼。何其有幸,能在民一庭优秀前辈的指导下参与疑难案件审理,参与人民法庭大调研、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工作。心中热切的理想就这样化为具象,让我向往将自己燃作萤火,照亮所有向着公平正义的期盼与冀望。

曾有幸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上作为实习生代表发言,会上周强院长的殷切期望言犹在耳。我也如愿从“优秀法律实习生”成为一名政法干警,入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凭海临风驶向理想彼岸。我将勇挑时代重担、主动担当作为,把青春和热爱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中。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孟祥宇 李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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